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、市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各项决策部署,有效防范森林火灾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特发布本禁火令。
一、禁火时段
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。
二、禁火区域
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及林区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。
三、禁火内容
(一)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。
(二)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灰积肥、烧田埂、烧杂草、烧秸秆、烧垦开荒、烧垃圾等。
(三)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点烛、焚香、烧纸、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。
(四)严禁驾乘人员在有林道路沿线向车外扔烟头。
(五)严禁在林区及林区周边私自进行开山采石、放炮、架设电线、电焊施工等生产作业。
(六)严禁在林区及林区周边烧火取暖、野炊烧烤、篝火、玩火、电网狩猎、放火驱兽、烧蜂窝等。
(七)严禁在林区及林区周边吸烟、点火照明。
(八)严禁在林区及林区周边从事野营、旅游、庙会等活动时用火。
(九)严禁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禁火区域内玩火。
(十)严禁开展其他野外用火和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。
四、特殊用火规定
(一)因防治病虫害、防灾减灾、抢修设备、文旅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,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,在气象条件允许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开展。
(二)确需农事用火的,必须严格执行农事用火“报备”制度,在护林员和网格员的监督下安全用火。
五、责任追究
(一)森林防火部门和各乡(镇、街道)人民政府(办事处)要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,履行森林防火义务。凡阻挠、妨碍检查活动的组织或个人,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。
(二)县、乡、村各级林长要切实履行好森林防灭火责任,加强组织领导,强化火源管控、广泛宣传动员、加密巡查频次、深化隐患整治、做好应急准备,一旦发生森林火情,要科学有序扑救,坚决防范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。
(三)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或森林火险隐患,应立即向属地人民政府(办事处)、县林业、应急管理部门报告。
(四)违反本禁火令者,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;涉嫌刑事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举报电话:
县林业局0851-25820986
县应急局0851-25825454
尹珍街道办事处0851-25828311 玉溪镇人民政府0851-25820280
上坝乡人民政府0851-25970005 三江镇人民政府0851-25971091
隆兴镇人民政府0851-25720025 棕坪乡人民政府0851-25706938
旧城镇人民政府0851-25823116 桃源乡人民政府0851-23123018
忠信镇人民政府0851-25706867 洛龙镇人民政府0851-28706980
阳溪镇人民政府0851-25781021 河口镇人民政府0851-25990014
大磏镇人民政府0851-25740062 三桥镇人民政府0851-25750020
平模镇人民政府0851-25786042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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